
2020年9月30日,由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吕洋(吕伟)、李德东(小二)、马春龙(马三)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以行贿、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吕洋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吕洋、李德东、马春龙等人自2012年开始,先后以寄卖行及担保公司为依托,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及周边地区多次非法出借高利贷款,采用暴力、胁迫或者“软暴力”手段非法索债,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手段、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