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丈夫因车祸去世不久,婆婆也去世了,丈夫和婆婆的先后去世,不仅花光了家里的积蓄,现在又欠下18万元的外债,我的身体还患有重病,两个儿子又不能挣钱,现在家里到处用钱。”拟被救助人梅某眼含泪花地说。

这位兴安盟科右中旗籍的梅某是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赛罕·双语”接访工作室工作人员考虑到拟被救助人梅某家住兴安盟科右中旗好腰苏木花灯嘎查,距离该院所在地300公里左右,同时拟被救助人梅某身患冠心病、高血压,不方便到科左中旗接受司法救助核查,为缩短办案周期,该院先后于3月16日、4月14日到拟被救助人梅某家中开展入户接访。上面这段话就是第二次入户接访时说的。
该院第三检察部“赛罕·双语”接访工作室检察官助理乌日古木拉在入户接访中向拟被救助人梅某进一步解读最高检与全国妇联于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2022年《通知》精神强调,检察机关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五类困难妇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一是属于防止返贫检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2023年《通知》精神强调,除了突出救助五类困难妇女以外又增加了两类重点对象,一是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妇女;二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我们检察机关将对上述七类困难妇女切实增强救助意识,协同妇联组织加大帮扶力度,要帮助这些困难妇女尽快摆脱生活困境。”

拟被救助人梅某听完解读后,有些激动地说:“这个《通知》精神照顾得很全面,把我们困难妇女的实际情况都考虑进去了,我真的感觉到党的温暖。我要感谢检察机关伸出的援助之手,我要把司法救助金花在刀刃上,绝不乱花一分钱。”

因梅某只会说蒙古语,接访检察官助理乌日古木拉发挥蒙、汉双语交流优势,该院第三检察部“赛罕·双语”接访工作室顺利完成了司法救助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