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郭维钧检察官办案团队在对全区故意杀人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时,发现DNA鉴定意见是证据审查的难点,存在隐患。办案团队认真学习DNA 鉴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根据调研案例汇总问题的症结,主动赴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登门请教,共同探讨完善生物检材(样本)提取、保存、送检程序,从源头上提高DNA鉴定质量。


DNA鉴定有着“证据之王”的美誉,司法机关评定重罪案件几乎都会用到。DNA鉴定支撑起检察员的起诉信心,承载着审判员的裁判决心。但DNA检验报告所依据的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多、涉及的学科知识多、专业术语多,也往往成为办案人员审查DNA证据的障碍。因此大多数办案人员都会跳过论证直接引用鉴定结论意见。这种高度依赖DNA鉴定意见,忽视对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程序的审查,势必影响鉴定。如果委托DNA检验鉴定的生物检材来源不明,或被污染、被调换,那么DNA检验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必将受到质疑。
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主任王永在、副主任钟巧娥对检察官提出的DNA鉴定技术方面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对部分DNA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具体原因。随着双方深入的交流,鉴定中心的专家对检察官能提出众多精准的专业化问题表示赞赏。
通过这次研讨,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建立了沟通联络机制。
供稿:自治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