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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挽救了两个家庭|看! 检察机关如何立足职能 传递司法温度 助力平安建设
时间:2022-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3日,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花胡硕苏木珠日忙嘎查村北刘某某租住的牧铺前,因争抢收割刘某某玉米地一事,宝某某与白某某发生争吵,进而撕打到一起,在撕打过程中,宝某某用拳头将白某某面部打伤。于当日白某某报案至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展开处置工作,并受理进行调查。经鉴定,鉴定白某某被宝某某打伤,致创伤性蛛网膜下水肿,评定为轻伤一级,致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准确定性犯罪事实,正确作出批捕决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人发现二人纠纷为琐事,有可以和解的空间,承办人积极与双方沟通,力争将社会矛盾化解办案之初,然双方未达成一致,和解未果。承办人在严格把握证据标准的同时,结合宝某某的犯罪性质、社会危险性等进行综合认定,最终决定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依法全面履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以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依法审阅案件材料及讯问嫌疑人,充分了解被害人诉求,向案件中当事人释法说理,力求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后宝某某的家属积极对白某某进行赔偿,向白某某支付了9万元赔偿费用,取得了白某某的谅解。宝某某在本案中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双方达成和解,对宝某某不羁押不致使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承办人依职权主动履职,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贯彻落实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本案系因琐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承办人在依法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和罪名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人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开展量刑协商等工作,在宝某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情况,为有效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作出从轻量刑,最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使案件办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了和谐社会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故意伤害案频发,通过对案件起因的分析,很多案件案发原因为生活琐事,口角纠纷的不在少数。事后看来,当初遇事不要冲动,克制自己的情绪,完全可以避免。但因为一些人不理智、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一个个不该发生的案件由此发生,致使社会关系破裂。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出发,树立正确的司法办案理念,将释法说理工作贯穿于办案始终,将矛盾化解基层,使案件办理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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