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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暗示“持刀”劫财物 一时贪念获刑三年
时间:2025-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科左中旗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抢劫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吴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为其一时贪念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案情回顾:见人瘦弱起歹念 假称带刀劫手机

25岁的吴某某在科左中旗保康镇的小商品店内闲逛时,见被害人孙某某身形瘦弱,便滋生了抢劫的邪念。他故意暗示自己腰间藏有刀具,以此对孙某某实施威胁,随后将其拖拽至偏僻角落,逼迫对方交出随身财物。孙某某因极度恐惧,被迫将裤兜内手机交给吴某某。次日,吴某某便将抢来的手机变卖,非法获利2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很快将吴某某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胁迫抢劫触刑律 合法取财是正道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吴某某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客观上通过“暗示带刀”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精神胁迫,最终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的积累必须依靠诚实劳动等合法途径,任何妄图通过暴力、胁迫等违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抢劫罪作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法律明确规定其起点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切勿因一时侥幸心存歹念,以身试法终将自食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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