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拽毁滴灌带到抢种农田,自以为 “有理”,却栽进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框架。当农田里的 “破坏力” 遇上法律 “金箍棒”,岂不知早已被正义的GPS定位,跑得掉吗?
近日,科左中旗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该案中,王某某未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的情况下,为抢占他人耕地自行耕种,指使他人驾驶农用车辆毁坏已播种土地,并故意破坏滴灌设施,致使农作物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损害。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农业生产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情回顾
恶意毁坏耕地 破坏农业设施
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对涉案地块存在争议。2025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杨某某因经营涉案地块事宜发生矛盾,后在政府确认杨某某为该涉案地块合法土地经营权人的前提下,王某某为达到自行耕种的目的,仍指使其弟王某驾驶四轮车将杨某某已完成播种、铺设滴灌带的玉米田强行翻毁后自行耕种。在实施破坏过程中,王某某不仅将土地内已铺设的滴灌带暴力拽出,对于无法拽出的部分甚至点燃焚烧,导致杨某某的玉米苗及滴灌种植生产条件受到严重破坏,无法正常耕种,直接破坏其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审查
准确认定犯罪 维护农业生产秩序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科左中旗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主观上出于毁地抢夺耕种的个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毁坏农作物及农业基础设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正常农业生产活动无法进行,社会影响恶劣,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履职
保护农民权益 服务乡村振兴
农业生产关系民生根本,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近年来,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农田、破坏农业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更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此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涉农犯罪的履职担当。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法律监督,深化与公安、农业等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农村生产经营秩序,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官提醒:合法维权 切勿暴力毁损
在农业生产、土地承包过程中,如遇矛盾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等极端方式,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农业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守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乡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