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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异地就医后“二次报销”:治病钱为何变成诈骗款?
时间:2026-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次患病、两地参保、十余年间分批次重复报销14万余元……这起由科左中旗医保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折射出部分群众对医保政策的严重误读。目前,该案正在检察机关审查办理中。

一、基本案情

李某,科左中旗村民。2008年在长春从事保安工作,公司为其缴纳灵活就业医保。工作期间,李某查出肾病综合征,后接受肾脏移植手术。2008年至2024年,他长期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进行透析及排异治疗,每次均由长春医保报销。

2017年,李某听说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更高,便在户籍地另行缴纳。2020年至2024年,他将已在长春报销过的10余笔票据,分批次向科左中旗医保局申请“二次报销”,累计骗取医保基金14万余元,所得全部用于后续治疗。案发后,李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检察官说法

(一)医保基金不是“提款机”,“二次报销”有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不得通过不同险种、不同地区重复报销。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互助共济池”,其设立目的是分担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而不是为同一笔医疗支出重复“买单”。李某在长春市已报销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又将同一票据拿到科左中旗再次报销,实质上是利用了跨地区医保信息未能及时共享的制度缝隙,以隐瞒已报销事实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这种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二)诈骗罪的构成:隐瞒真相、非法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李某明知自己在长春市已报销过相关医疗费用,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分批次向科左中旗医保局提交同一票据申请报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医保基金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实际骗取了14万余元医保基金,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将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

(三)宽严相济:犯罪情节是重要考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将综合考量全案情节,依法公正处理。李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

其一,系自首。李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案发后李某主动退缴全部14万余元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其三,主观恶性有限。李某患病多年、治疗费用高昂,因政策理解不清而误入歧途,与社会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骗保行为有本质区别。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检察官提醒

(一)重复参保 ≠ 重复报销。“一人一保、待遇唯一”。多地参保,不代表可以多头报销。请及时清理重复参保,别让政策盲区变成犯罪雷区。

(二)“为了治病”不是违法理由。救急不能救罪。医保基金是公共财产,任何理由的骗保都是对他人“救命钱”的窃取。

(三)异地就医的信息差正在消失。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已全面运行,异地报销记录全程留痕。靠信息差掩盖的违规行为,终将被精准锁定。法网恢恢,切勿侥幸。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福祉。下一步,科左中旗检察院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合规使用医保待遇,共同守护好我们的“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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